劃撥用地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
《劃撥用地目錄》,已經2001年10月18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面,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田鳳山
2001年10月22日
劃撥用地目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符合本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三、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資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五、本目錄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劃撥用地項目目錄》同時廢止。
國家相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ㄒ唬h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1、辦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
。ǘ┸娛掠玫。
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2、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3、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港口、碼頭。
4、軍用洞庫、倉庫、輸電、輸油、輸氣管線。
5、軍用通信、通訊線路、偵察、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標志。
6、國防軍品科研、試驗設施。
7、其他軍事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1、供水設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凈水廠、輸配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調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氣供應設施:包括人工煤氣生產設施、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天然氣輸配氣設施。
3、供熱設施:包括熱電廠、熱力網設施。
4、公共交通設施:包括城市輕軌、地下鐵路線路、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首末站(總站)、調度中心、整流站、車輛保養場。
5、環境衛生設施:包括雨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廠、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其它環衛設施。
6、道路廣場: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廣場。
7、綠地:包括公共綠地(住宅小區、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地除外)、防護綠地。
。ㄋ模┓菭I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1、郵件處理中心、郵政支局(所)。
2、郵政運輸,物流配送中心。
3、郵件轉運站。
4、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
5、集裝容器(郵袋、報皮)維護調配處理場。
。ㄎ澹┓菭I利性教育設施用地
1、學校教學、辦公、實驗、科研及校內文化體育設施。
2、高等、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宿舍、食堂、教學實習及訓練基地。
3、托兒所、幼兒園的教學、辦公、園內活動場地。
4、特殊教育學校(盲校、聾啞學校、弱智學校)康復、技能訓練設施。
。┕嫘钥蒲袡C構用地
1、科學研究、調查、觀測、實驗、試驗(站、場、基地)設施。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
(七)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
1、各類體育運動項目專業比賽和專業訓練場(館)、配套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2、體育信息、科研、興奮劑檢測設施。
3、全民健身運動設施(住宅小區、企業單位內配套的除外)。
(八)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
1、圖書館。
2、博物館。
3、文化館。
4、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
。ň牛┓菭I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ㄊ┓菭I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
3、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
4、兒童社會福利設施。
5、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
6、收容遣送設施。
7、殯葬設施。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ㄊ唬┦吞烊粴庠O施用地
1、油(氣、水)井場及作業配套設施。
2、油(氣、汽、水)計量站、轉接站、增壓站、熱采站、處理廠(站)、聯合站、注水(氣、汽、化學助劑)站、配氣(水)站、原油(氣)庫、海上油氣陸上終端。
3、防腐、防砂、鉆井泥漿、三次采油制劑廠(站),材料配制站(廠、車間)、預制廠(車間)。
4、油(氣)田機械、設備、儀器、管材加工和維修設施。
5、油、氣(汽)、水集輸和長輸管道、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6、油(氣)田物資倉庫(站)、露天貨場、廢舊料場、成品油(氣)庫(站)、液化氣站。
7、供排水設施、供配電設施、通訊設施。
8、環境保護檢測、污染治理、廢舊料(物)綜合處理設施。
9、消防、安全、保衛設施。
。ㄊ┟禾吭O施用地
1、礦井、露天礦、煤炭加工設施,共伴生礦物開采與加工場地。
2、礦井通風、抽放瓦斯、煤層氣開采、防火灌漿、井下熱害防治設施。
3、采掘場與疏干設施(含控制站)。
4、自備發電廠、熱電站、輸變電設施。
5、礦區內煤炭機電設備、儀器儀表、配件、器材供應與維修設施。
6、礦區生產供水、供電、燃氣、供氣、通訊設施。
7、礦山救護、消防防擴設施。
8、中心試驗站。
9、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ㄊ╇娏υO施用地
1、發(變)電主廠房設施及配套庫房設施。
2、發(變)電廠(站)的專用交通設施。
3、配套環保、安全防護設施。
4、火力發電工程配電裝置、網控樓、通信樓、微波塔。
5、火力發電工程循環水管(溝),冷卻塔(池)、閥門井水工設施。
6、火力發電工程燃料供應、供熱設施,化學樓、輸煤綜合樓,啟動鍋爐房、空壓機房。
7、火力發電工程乙炔站、制氫(氧)站,化學水處理設施。
8、核能發電工程應急給水儲存室、循環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環水進排水口及管溝、加氯間、配電裝置。
9、核能發電工程燃油儲運及油處理設施。
10、核能發電工程制氫站及相應設施。
11、核能發電工程淡水水源設施,凈水設施,污水、廢水處理裝置。
12、新能源發電工程電機,廂變、輸電(含專用送出工程)、變電站設施,資源觀則設施。
13、輸配電線路塔(桿),巡線站、線路工區,線路維護、檢修道路。
14、變(配)電裝置,直流輸電換流站及接地極。
15、輸變電、配電工程給排水、水處理等水工設施。
16、輸變電工區、高壓工區。
。ㄊ模┧O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擋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統、尾水系統、分洪道及其附屬建筑物,附屬道路、交能設施,供電、供水、供風、供熱及制冷設施。
2、水庫淹沒區。
3、堤壩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閘、泵站、涵洞、橋梁、道路工程及其管護設施。
6、蓄滯洪區、防護林帶、灘區安全建設工程。
7、取水系統:包括水閘、堰、進水口、泵站、機電井及其管護設施。
8、輸(排)水設施(含明渠、暗堰、隧道、管道、橋、渡槽、倒虹、調蓄水庫、水池等)、加壓(抽、排)泵站、水廠。
9、防汛抗旱通信設施,水文、氣象測報設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術推廣所(站)、試驗地設施。
(十五)線路交通設施用地
1、鐵路線路、車站及站場設施。
2、鐵路運輸生產及維修、養護設施。
3、鐵路防洪、防凍、防雪、防風沙設施(含苗輔及植被保護帶)、生產防疫、環保、水保設施。
4、鐵路給排水、供電、供暖、制冷、節能、專用通信、信號、信息系統設施。
5、鐵路輪渡、碼頭及相應的防風、防浪堤、護岸、棧橋、渡船整備設施。
6、鐵路專用物資倉儲庫(場)。
7、鐵路安全守備、消防、戰備設施。
(十六)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1、公路線路、橋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監控、安全設施。
3、高速公路服務區(區內經營性用地除外)。
4、公路養護道班(工區)。
5、公路線路用地界外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風沙設施及公路環境保護、監測設施。
。ㄊ撸┧方煌ㄔO施用地
1、碼頭、棧橋、防波堤、防沙導流堤、引堤、護岸、圍堰水工工程。
2、人工開挖的航道、港池、錨地及停泊區工程。
3、港口生產作業區。
4、港口機械設備停放場地及維修設施。
5、港口專用鐵路、公路、管道設施。
6、港口給排水、供電、供暖、節能、防洪設施。
7、水上安全監督(包括沿海和內河)、救助打撈、港航消防設施。
8、通訊導航設施、環境保護設施。
9、內河航運管理設施、內河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維修區。
。ㄊ耍┟裼脵C場設施用地
1、機場飛行區。
2、公共航空運輸客、貨業務設施:包括航站樓、機場場區內的貨運庫(站)、特殊貨物(危險品)業務倉庫。
3、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4、航材供應、航空器維修、適航檢查及校驗設施。
5、機場地面專用設備、特種車輛保障設施。
6、油料運輸、中轉、儲油及加油設施。
7、消防、應急救援、安全檢查、機場公用設施。
8、環境保護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航空垃圾處理、環保監測、防噪聲設施。
9、訓練機場、通用航空機場、公共航運機場中的通用航空業務配套設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監獄。
2、勞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
《劃撥用地目錄》,已經2001年10月18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面,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田鳳山
2001年10月22日
劃撥用地目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符合本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三、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資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五、本目錄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劃撥用地項目目錄》同時廢止。
國家相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ㄒ唬h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1、辦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
。ǘ┸娛掠玫。
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2、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3、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港口、碼頭。
4、軍用洞庫、倉庫、輸電、輸油、輸氣管線。
5、軍用通信、通訊線路、偵察、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標志。
6、國防軍品科研、試驗設施。
7、其他軍事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1、供水設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凈水廠、輸配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調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氣供應設施:包括人工煤氣生產設施、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天然氣輸配氣設施。
3、供熱設施:包括熱電廠、熱力網設施。
4、公共交通設施:包括城市輕軌、地下鐵路線路、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首末站(總站)、調度中心、整流站、車輛保養場。
5、環境衛生設施:包括雨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廠、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其它環衛設施。
6、道路廣場: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廣場。
7、綠地:包括公共綠地(住宅小區、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地除外)、防護綠地。
。ㄋ模┓菭I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1、郵件處理中心、郵政支局(所)。
2、郵政運輸,物流配送中心。
3、郵件轉運站。
4、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
5、集裝容器(郵袋、報皮)維護調配處理場。
。ㄎ澹┓菭I利性教育設施用地
1、學校教學、辦公、實驗、科研及校內文化體育設施。
2、高等、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宿舍、食堂、教學實習及訓練基地。
3、托兒所、幼兒園的教學、辦公、園內活動場地。
4、特殊教育學校(盲校、聾啞學校、弱智學校)康復、技能訓練設施。
。┕嫘钥蒲袡C構用地
1、科學研究、調查、觀測、實驗、試驗(站、場、基地)設施。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
(七)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
1、各類體育運動項目專業比賽和專業訓練場(館)、配套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2、體育信息、科研、興奮劑檢測設施。
3、全民健身運動設施(住宅小區、企業單位內配套的除外)。
(八)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
1、圖書館。
2、博物館。
3、文化館。
4、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
。ň牛┓菭I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ㄊ┓菭I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
3、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
4、兒童社會福利設施。
5、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
6、收容遣送設施。
7、殯葬設施。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ㄊ唬┦吞烊粴庠O施用地
1、油(氣、水)井場及作業配套設施。
2、油(氣、汽、水)計量站、轉接站、增壓站、熱采站、處理廠(站)、聯合站、注水(氣、汽、化學助劑)站、配氣(水)站、原油(氣)庫、海上油氣陸上終端。
3、防腐、防砂、鉆井泥漿、三次采油制劑廠(站),材料配制站(廠、車間)、預制廠(車間)。
4、油(氣)田機械、設備、儀器、管材加工和維修設施。
5、油、氣(汽)、水集輸和長輸管道、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6、油(氣)田物資倉庫(站)、露天貨場、廢舊料場、成品油(氣)庫(站)、液化氣站。
7、供排水設施、供配電設施、通訊設施。
8、環境保護檢測、污染治理、廢舊料(物)綜合處理設施。
9、消防、安全、保衛設施。
。ㄊ┟禾吭O施用地
1、礦井、露天礦、煤炭加工設施,共伴生礦物開采與加工場地。
2、礦井通風、抽放瓦斯、煤層氣開采、防火灌漿、井下熱害防治設施。
3、采掘場與疏干設施(含控制站)。
4、自備發電廠、熱電站、輸變電設施。
5、礦區內煤炭機電設備、儀器儀表、配件、器材供應與維修設施。
6、礦區生產供水、供電、燃氣、供氣、通訊設施。
7、礦山救護、消防防擴設施。
8、中心試驗站。
9、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ㄊ╇娏υO施用地
1、發(變)電主廠房設施及配套庫房設施。
2、發(變)電廠(站)的專用交通設施。
3、配套環保、安全防護設施。
4、火力發電工程配電裝置、網控樓、通信樓、微波塔。
5、火力發電工程循環水管(溝),冷卻塔(池)、閥門井水工設施。
6、火力發電工程燃料供應、供熱設施,化學樓、輸煤綜合樓,啟動鍋爐房、空壓機房。
7、火力發電工程乙炔站、制氫(氧)站,化學水處理設施。
8、核能發電工程應急給水儲存室、循環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環水進排水口及管溝、加氯間、配電裝置。
9、核能發電工程燃油儲運及油處理設施。
10、核能發電工程制氫站及相應設施。
11、核能發電工程淡水水源設施,凈水設施,污水、廢水處理裝置。
12、新能源發電工程電機,廂變、輸電(含專用送出工程)、變電站設施,資源觀則設施。
13、輸配電線路塔(桿),巡線站、線路工區,線路維護、檢修道路。
14、變(配)電裝置,直流輸電換流站及接地極。
15、輸變電、配電工程給排水、水處理等水工設施。
16、輸變電工區、高壓工區。
。ㄊ模┧O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擋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統、尾水系統、分洪道及其附屬建筑物,附屬道路、交能設施,供電、供水、供風、供熱及制冷設施。
2、水庫淹沒區。
3、堤壩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閘、泵站、涵洞、橋梁、道路工程及其管護設施。
6、蓄滯洪區、防護林帶、灘區安全建設工程。
7、取水系統:包括水閘、堰、進水口、泵站、機電井及其管護設施。
8、輸(排)水設施(含明渠、暗堰、隧道、管道、橋、渡槽、倒虹、調蓄水庫、水池等)、加壓(抽、排)泵站、水廠。
9、防汛抗旱通信設施,水文、氣象測報設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術推廣所(站)、試驗地設施。
(十五)線路交通設施用地
1、鐵路線路、車站及站場設施。
2、鐵路運輸生產及維修、養護設施。
3、鐵路防洪、防凍、防雪、防風沙設施(含苗輔及植被保護帶)、生產防疫、環保、水保設施。
4、鐵路給排水、供電、供暖、制冷、節能、專用通信、信號、信息系統設施。
5、鐵路輪渡、碼頭及相應的防風、防浪堤、護岸、棧橋、渡船整備設施。
6、鐵路專用物資倉儲庫(場)。
7、鐵路安全守備、消防、戰備設施。
(十六)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1、公路線路、橋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監控、安全設施。
3、高速公路服務區(區內經營性用地除外)。
4、公路養護道班(工區)。
5、公路線路用地界外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風沙設施及公路環境保護、監測設施。
。ㄊ撸┧方煌ㄔO施用地
1、碼頭、棧橋、防波堤、防沙導流堤、引堤、護岸、圍堰水工工程。
2、人工開挖的航道、港池、錨地及停泊區工程。
3、港口生產作業區。
4、港口機械設備停放場地及維修設施。
5、港口專用鐵路、公路、管道設施。
6、港口給排水、供電、供暖、節能、防洪設施。
7、水上安全監督(包括沿海和內河)、救助打撈、港航消防設施。
8、通訊導航設施、環境保護設施。
9、內河航運管理設施、內河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維修區。
。ㄊ耍┟裼脵C場設施用地
1、機場飛行區。
2、公共航空運輸客、貨業務設施:包括航站樓、機場場區內的貨運庫(站)、特殊貨物(危險品)業務倉庫。
3、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4、航材供應、航空器維修、適航檢查及校驗設施。
5、機場地面專用設備、特種車輛保障設施。
6、油料運輸、中轉、儲油及加油設施。
7、消防、應急救援、安全檢查、機場公用設施。
8、環境保護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航空垃圾處理、環保監測、防噪聲設施。
9、訓練機場、通用航空機場、公共航運機場中的通用航空業務配套設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監獄。
2、勞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