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一個時期以來,由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分別適用《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在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過程中陸續反映出一些問題。為便于各地執行,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利用人防工程免征城市房地產稅問題
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對外商投資企業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進行經營活動的,可比照《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1986]財地稅字008號)的有關規定,暫不征收房產稅。
二、關于出租柜臺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問題
出租房屋以優先從租計證城市房地產稅為原則,外商投資企業將房屋內的柜臺出租給其他經營者等并收取租金的,應按租計證城市房地產稅。凡按租金計征的房產稅額超過近房產價值計證的,按租金收入計征城市房地產稅;未超過的,按房產價值計證。
對外商投資企業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搭建臨時鋪面出租經營的,如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該臨時鋪面不予確定產權,企業“固定資產”賬上也不反映的,為支持商品房開發,對該出租經營用的臨時鋪面暫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建造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舊保留的出租經營用的臨時鋪面,無論如何計帳,是否確定產權,均應照章證收城市房地產稅。
三、減外籍個人購置的房產免征城市房地產稅問題
外籍個人(包括華僑、港、澳、臺同胞)購置的非營業用房,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的有關規定,暫免證城市房地產稅。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部局
2000年3月8日
國稅發[2000]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一個時期以來,由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分別適用《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在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過程中陸續反映出一些問題。為便于各地執行,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利用人防工程免征城市房地產稅問題
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對外商投資企業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進行經營活動的,可比照《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1986]財地稅字008號)的有關規定,暫不征收房產稅。
二、關于出租柜臺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問題
出租房屋以優先從租計證城市房地產稅為原則,外商投資企業將房屋內的柜臺出租給其他經營者等并收取租金的,應按租計證城市房地產稅。凡按租金計征的房產稅額超過近房產價值計證的,按租金收入計征城市房地產稅;未超過的,按房產價值計證。
對外商投資企業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搭建臨時鋪面出租經營的,如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該臨時鋪面不予確定產權,企業“固定資產”賬上也不反映的,為支持商品房開發,對該出租經營用的臨時鋪面暫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建造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舊保留的出租經營用的臨時鋪面,無論如何計帳,是否確定產權,均應照章證收城市房地產稅。
三、減外籍個人購置的房產免征城市房地產稅問題
外籍個人(包括華僑、港、澳、臺同胞)購置的非營業用房,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的有關規定,暫免證城市房地產稅。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部局
200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