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認真貫徹執行
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通知
國土資發[1999]48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建委(建設廳),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士)管理局、建委、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為保障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忡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貫徹實施,加強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工作,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以及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中對建設用地規模進行控制,現將進一步貫徹執行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以下簡稱用地指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用地指標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和工程建設中的作用用地指標是在綜合考慮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土地資源狀況、當前社會經濟活動采用的先進技術和工藝平均水平等情況下,對建設項目用地規模作出的定性和定量的規定,是衡量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科學、合理和集約的綜合指標,是核定、審批建設項目用地和進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的重要依據。用地指標頒布實施后的結果表明,認真執行用地指標,可以提高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的科學性,促進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有助于提高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和咨詢水平,降低投資成本。新《士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好用地指標創造了良好條件,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勘察、設計、咨詢單位應利用這一有利條件和時機,積極宣傳用地指標在建設用地管理和工程設計中的作用,加強培訓和指導工作,保障用地指標的貫徹執行。
二、加強用地指標的實施管理工作建設用地指標是編制和審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是編審初步設計文件、核定建設用地規模的尺度,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業主)。各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均應貫徹執行。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熟悉和掌握建設用地指標內容。各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在進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時,要按用地指標要求,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科學設計、合理布局,并在設備選型、工藝安排上盡可能采用先進技術、以達到集約用地的目的。凡設計用地超出規定用地指標的,要進行技術、經濟論證,說明理由。沒有相應用地指標的項目用地,可比照現有標準和設計規范確定用地規模,并作出詳細說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用地指標確定的規模和有關原則規定,對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核,從嚴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對超過用地指標規定又無充分理由的建設項目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進行核減,設計單位應積極配合用地單位提出核減方案,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拒不核減的,可以退回建設用地報批文件。
三、繼續做好用地指標制訂、修訂工作,完善各類用地指標完善各類用地指標,是加強工程項目設計和建設用地管理的重要內容。為使用地指標的制定和實施管理規范化,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與用地指標的相關性,國土資源部將會同建設部對已頒布的用地指標進行定期修訂。對目前用地指標尚未覆蓋的建設項目用地,兩部門也將繼續抓緊工作,爭取在1999年年底之前,基本完成按原計劃確定的部門和行業建設用地指標制訂和頒布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應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會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抓緊做好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宅基地用地指標的制訂和修訂工作。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已頒布的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1.紡織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2.機械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3.鋼鐵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4.原油及天然氣工程建設用地指標
5.林產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6.建材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水泥、玻璃部分)
7.工礦企業生活區建設用地指標
8.核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9.兵器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10.電子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11.地面防空雷達站建設用地指標
12.通信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13.化學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大型合成氨廠、大型硝酸磷肥廠、磷銨生產裝置部分)
14.電力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15.鐵路工程建設用地指標
16.林業局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17.煤炭工業礦井、選煤廠建設用地指標
18.影視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19.林業附屬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20.輕工工程建設用地指標
21.露天礦建設用地指標
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通知
國土資發[1999]48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建委(建設廳),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士)管理局、建委、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為保障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忡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貫徹實施,加強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工作,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以及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中對建設用地規模進行控制,現將進一步貫徹執行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以下簡稱用地指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用地指標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和工程建設中的作用用地指標是在綜合考慮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土地資源狀況、當前社會經濟活動采用的先進技術和工藝平均水平等情況下,對建設項目用地規模作出的定性和定量的規定,是衡量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科學、合理和集約的綜合指標,是核定、審批建設項目用地和進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的重要依據。用地指標頒布實施后的結果表明,認真執行用地指標,可以提高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的科學性,促進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有助于提高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和咨詢水平,降低投資成本。新《士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好用地指標創造了良好條件,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勘察、設計、咨詢單位應利用這一有利條件和時機,積極宣傳用地指標在建設用地管理和工程設計中的作用,加強培訓和指導工作,保障用地指標的貫徹執行。
二、加強用地指標的實施管理工作建設用地指標是編制和審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是編審初步設計文件、核定建設用地規模的尺度,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業主)。各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均應貫徹執行。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熟悉和掌握建設用地指標內容。各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在進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時,要按用地指標要求,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科學設計、合理布局,并在設備選型、工藝安排上盡可能采用先進技術、以達到集約用地的目的。凡設計用地超出規定用地指標的,要進行技術、經濟論證,說明理由。沒有相應用地指標的項目用地,可比照現有標準和設計規范確定用地規模,并作出詳細說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用地指標確定的規模和有關原則規定,對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核,從嚴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對超過用地指標規定又無充分理由的建設項目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進行核減,設計單位應積極配合用地單位提出核減方案,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拒不核減的,可以退回建設用地報批文件。
三、繼續做好用地指標制訂、修訂工作,完善各類用地指標完善各類用地指標,是加強工程項目設計和建設用地管理的重要內容。為使用地指標的制定和實施管理規范化,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與用地指標的相關性,國土資源部將會同建設部對已頒布的用地指標進行定期修訂。對目前用地指標尚未覆蓋的建設項目用地,兩部門也將繼續抓緊工作,爭取在1999年年底之前,基本完成按原計劃確定的部門和行業建設用地指標制訂和頒布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應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會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抓緊做好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宅基地用地指標的制訂和修訂工作。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已頒布的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1.紡織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2.機械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3.鋼鐵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4.原油及天然氣工程建設用地指標
5.林產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6.建材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水泥、玻璃部分)
7.工礦企業生活區建設用地指標
8.核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9.兵器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10.電子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11.地面防空雷達站建設用地指標
12.通信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13.化學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大型合成氨廠、大型硝酸磷肥廠、磷銨生產裝置部分)
14.電力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15.鐵路工程建設用地指標
16.林業局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17.煤炭工業礦井、選煤廠建設用地指標
18.影視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19.林業附屬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20.輕工工程建設用地指標
21.露天礦建設用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