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耕地保護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0]4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地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土地管理局(城鄉規劃土地局、規劃國土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進一步深入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正確處理耕地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的客觀要求。為適應當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勢,妥善解決當前土地供需矛盾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耕保護,促進經濟發展,現將有關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堅持土地管理嚴而又嚴的原則,加強和規范各級土地利用規劃管理。這是妥善處理耕保護與經濟發展關系的重要前提。當前,要抓緊完成各級土地利用部體規劃的編制和修訂工作,進一步加快審批進度,特別要做好縣、鄉兩級規劃和完善工作,把規劃落實處;要強化規劃意識,建設用地開發要嚴格按照規劃選址,建設項目用地要加強預審,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規劃實施的跟蹤和監督,確保各級規劃和全面實施。
二、實行建設用地指標置換政策,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建設用地的相對集中。農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鎮集中,工業向工業園區集中,是正確處理耕地保護和經濟發展關系,解決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徑。為鼓勵挖掘農村建設用地潛力,對將原有農村宅基地或村、鄉(鎮)集體建設用地復墾成耕地的,經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復核認定后,可以向國家申請增加建設占用耕地指標。通知置換取得的建設占用耕地指標的安排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門用于鄉(鎮)基礎設施、中心村和小城鎮建設以及鄉(鎮)工業小區建設。
三、積極推行農用地整理指標拆抵政策,鼓勵開展農用地土地整理。為鼓勵開展農村集體農用的整理,對各地自籌資金進行農用地整理凈增農用地中的耕面只,經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復核認定后,可以向國家按照60%的比例申請增加建設占用耕地指標。通過折抵取得的建設占用耕地指標的安排也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有條件的實行建設用地指標周轉,推進國家和省級試點小城鎮建設。發展小城鎮是推進城鎮化的主要途徑。為妥善解決小城鎮建新拆舊過程中的建設用地指標問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小城鎮建設試點推進情況、試點小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臺帳管理,年度檢查,到期歸還”的原則,對國家和省級試點小城鎮,單列編報下達一定數量的建設占用耕地周轉指標。小城鎮建設建新拆舊完擾后,經復核認定的復墾成耕地的面積必須大于建設占用耕地的面積。
五、進一步加大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力度。堅持實行建設占用補棄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掛鉤制度,對占補實行按建設項目進行考試,確保補棄耕地的責任、資金和方案落實。有條件的地區要推行耕儲備制度,實現耕地先補后占。規范耕地地開墾費收繳的管理。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合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收取耕地開墾費。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對依法批準占用的基本農田要及時調整補劃。
六、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提高建設用地審批工作效率。對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部在用地報批階段主要審查是否符合規劃、計劃,耕地占補資金和責任是否落實,片地補償安置標準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搭車占地等問題。其余審查內容在建設用地預審和竣工驗收階段進行,并主要由省級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把關。一些基礎性、技術性的審查主要由市、縣把關,省級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審查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報批資料照審查內容的調整要進行相應簡化,對報批資料符合要求的部將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七、為加快用地報批階段的工作進度,要切實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竣工驗收階段的工作,單獨選址項目,要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階段完成對建設是否答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規劃與計劃,補充耕地資金是否落實,以及是否壓占破產和地質災害評估等問題的審查,用地正式報批時,對上述只附結論性意見,不再重復審查;對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的部分區段在開工初期確實無法準確確定用地面積的,可將建設用地勘測定界等工作,放在批后跟蹤檢查和項目竣工驗收進行,有關圖件資料作為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
八、對影響基礎設施項目工期的單位控制性工程經批準后,可以實行先行用地。需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影響工作的單位控制性工程,經取部同意后,可以先期動工建設,但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善地報批手續。
九、規范補充耕費用的使用管理。對各地上繳中央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以省、區、市為單位,按照“以收定支,收支掛鉤”和“多繳費,多安排”的原則,通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將資金安排到繳費地區。跨年度實施的項目要根據項目的實施情況和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情況,進行資金撥付。對留給有關地主從民政府的70%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部分,各地在對國家投資的項目按規定進行資金配套后,也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掛鉤”和“多繳費,多安排“的原則,通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將資金及時安排到繳費地區。部在安排項目時,將根據各省、區、市、的推薦和排序優先安排。
實施上述政策措施的情況和問題,各地應及時報告部辦公廳。
2000年12月27日
國土資發[2000]4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地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土地管理局(城鄉規劃土地局、規劃國土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進一步深入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正確處理耕地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的客觀要求。為適應當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勢,妥善解決當前土地供需矛盾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耕保護,促進經濟發展,現將有關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堅持土地管理嚴而又嚴的原則,加強和規范各級土地利用規劃管理。這是妥善處理耕保護與經濟發展關系的重要前提。當前,要抓緊完成各級土地利用部體規劃的編制和修訂工作,進一步加快審批進度,特別要做好縣、鄉兩級規劃和完善工作,把規劃落實處;要強化規劃意識,建設用地開發要嚴格按照規劃選址,建設項目用地要加強預審,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規劃實施的跟蹤和監督,確保各級規劃和全面實施。
二、實行建設用地指標置換政策,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建設用地的相對集中。農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鎮集中,工業向工業園區集中,是正確處理耕地保護和經濟發展關系,解決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徑。為鼓勵挖掘農村建設用地潛力,對將原有農村宅基地或村、鄉(鎮)集體建設用地復墾成耕地的,經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復核認定后,可以向國家申請增加建設占用耕地指標。通知置換取得的建設占用耕地指標的安排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門用于鄉(鎮)基礎設施、中心村和小城鎮建設以及鄉(鎮)工業小區建設。
三、積極推行農用地整理指標拆抵政策,鼓勵開展農用地土地整理。為鼓勵開展農村集體農用的整理,對各地自籌資金進行農用地整理凈增農用地中的耕面只,經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復核認定后,可以向國家按照60%的比例申請增加建設占用耕地指標。通過折抵取得的建設占用耕地指標的安排也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有條件的實行建設用地指標周轉,推進國家和省級試點小城鎮建設。發展小城鎮是推進城鎮化的主要途徑。為妥善解決小城鎮建新拆舊過程中的建設用地指標問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小城鎮建設試點推進情況、試點小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臺帳管理,年度檢查,到期歸還”的原則,對國家和省級試點小城鎮,單列編報下達一定數量的建設占用耕地周轉指標。小城鎮建設建新拆舊完擾后,經復核認定的復墾成耕地的面積必須大于建設占用耕地的面積。
五、進一步加大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力度。堅持實行建設占用補棄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掛鉤制度,對占補實行按建設項目進行考試,確保補棄耕地的責任、資金和方案落實。有條件的地區要推行耕儲備制度,實現耕地先補后占。規范耕地地開墾費收繳的管理。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合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收取耕地開墾費。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對依法批準占用的基本農田要及時調整補劃。
六、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提高建設用地審批工作效率。對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部在用地報批階段主要審查是否符合規劃、計劃,耕地占補資金和責任是否落實,片地補償安置標準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搭車占地等問題。其余審查內容在建設用地預審和竣工驗收階段進行,并主要由省級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把關。一些基礎性、技術性的審查主要由市、縣把關,省級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審查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報批資料照審查內容的調整要進行相應簡化,對報批資料符合要求的部將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七、為加快用地報批階段的工作進度,要切實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竣工驗收階段的工作,單獨選址項目,要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階段完成對建設是否答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規劃與計劃,補充耕地資金是否落實,以及是否壓占破產和地質災害評估等問題的審查,用地正式報批時,對上述只附結論性意見,不再重復審查;對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的部分區段在開工初期確實無法準確確定用地面積的,可將建設用地勘測定界等工作,放在批后跟蹤檢查和項目竣工驗收進行,有關圖件資料作為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
八、對影響基礎設施項目工期的單位控制性工程經批準后,可以實行先行用地。需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影響工作的單位控制性工程,經取部同意后,可以先期動工建設,但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善地報批手續。
九、規范補充耕費用的使用管理。對各地上繳中央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以省、區、市為單位,按照“以收定支,收支掛鉤”和“多繳費,多安排”的原則,通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將資金安排到繳費地區。跨年度實施的項目要根據項目的實施情況和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情況,進行資金撥付。對留給有關地主從民政府的70%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部分,各地在對國家投資的項目按規定進行資金配套后,也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掛鉤”和“多繳費,多安排“的原則,通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將資金及時安排到繳費地區。部在安排項目時,將根據各省、區、市、的推薦和排序優先安排。
實施上述政策措施的情況和問題,各地應及時報告部辦公廳。
20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