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
你部《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后稅收政策意見的函》(建設[1995]4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嚴格控制減免稅的精神,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后,不能實行與科研單位(科技企業)一致的稅收政策。
二、對勘察設計企業負責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咨詢、評估、規劃、勘察、設計、監理,以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業務,應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對其承包的建筑安裝工程,按“建筑業”征收營業稅。
三、對勘察設計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以及其從事其他業務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你部《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后稅收政策意見的函》(建設[1995]4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嚴格控制減免稅的精神,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后,不能實行與科研單位(科技企業)一致的稅收政策。
二、對勘察設計企業負責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咨詢、評估、規劃、勘察、設計、監理,以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業務,應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對其承包的建筑安裝工程,按“建筑業”征收營業稅。
三、對勘察設計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以及其從事其他業務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