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于《在京中央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廳字[1999]10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
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管局、建設銀行、中直屬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關系到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的切身利益,對全國住房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做好職工思想工作,確保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在執行中,如發展新問題、 新情況、請及時報告國務院,并抄送建設部等7個有關部門。
1999年8月16日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主要內容和基本原則
(一)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的要求,穩步推進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建立適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特點的住房新體制,加快解決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問題。
(二)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停止住房實行分配,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實現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應方式,逐步實行住房供應社會化。
(三)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是:統一政策,歸口管理;國家、單位、個人合理負擔,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相結合;與地方政策相銜接。協調推進。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四)從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停止住房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和騰退的舊公有住房,除根據需留出一部分作為廉租住房外,原則上只售不租。職工在個人合理負擔的基礎上,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貸款購買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開工的單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納購房預定金購買的商品住宅,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規定的辦法向職工出售,也可按屆時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 (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規定的出售現有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向職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職工家庭,可申請租住廉租住房。最低收入職工家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確定。
(五)全面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 ,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到2000年底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達到8%。 按照“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動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六)建立住房補貼制度。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含離退休職工),在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市場價購買住房(包括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騰退的舊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時,均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
(七)職工住房補貼包括基準補貼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
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根據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除以2與個人合理負擔額之差測定; 職工個人負擔額按不低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除 以60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
基準補貼額隨職工工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變動而變動。北京市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為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為1265元。
⒉工齡補貼額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工齡補貼額(以下簡稱年度工齡補貼額)與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以及職工購房補貼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的乘積計算。其中,年度工齡補貼額按《決定》規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齡折扣辦法計算。1999年年度工齡補貼額為13元。
職工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按下列標準執行:
公務員:
科級以下,60平方米;
正、副科級,70平方米;
副處級,80平方米;
正處級,90平方米;
副司(局)級,105平方米;
正司(局)級,120平方米。機關工勤人員:
技術工人中的初、 中級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 (含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
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80平方米。
職工家庭實際購房面積由職工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八)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的住房補貼,均按月發放,計入職工個人賬,專項用于住房消費。
月住房補貼額為職工當月標準工作(基礎工作、職務工作、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下同)乘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以基準補額、職工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和職工月標準工資為基數測算,由財政部、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定期公布。1999年年度住房補貼系數為0.66。
(九)無房老職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采取一次性發放方式,在職工購買住房時,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得到批準后,直接劃入售房單位。
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為: [1998年月均標準工資*1999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 [1999年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職工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
(十)住房未達標的老職工的補差辦法,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十一)住房補貼資金來源于原國家預算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建設資金劃轉部分、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單位自籌的建房資金。原國家預算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建設資金劃轉部分,原則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設資金投入總額。
(十二)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按規定時間,將本部門下年度所需住房補貼資金總額,按經費領撥關系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各部門住房狀況和售房資金收入、無房和未達標的老職工人數,以及新職工人數,審核確定住房補貼的年度補貼指標,按經費領撥關系下達到主管部門,再由主管部門分解下達到各部門。 (十三)各部門要按規定做好原有住房資金的核定、劃轉工作,建立單位住房基金,設立住房補貼資金專戶。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職工的工齡、職務等因素,確定老職工的住房補貼發放順序。申請住房補貼的購房職工,應向所在單位如實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狀況等有關材料。
(十四)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申請、審批、拔付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繼續推進現有住房改革,加快實現住房商品化
(十五)穩步提高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的現有公有住房租金,租金標準和提租時間原則上與北京市同步。租金標準的提高要與提高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收入相結合。對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及其他低收家庭和領取提租補貼后仍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家庭要減收或錫收新增租金。租金減、免的具體辦法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規定。
(十六)職工現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關規定不宜出售的外,繼續按屆時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決定》規定的出售現有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向職工出售。出售現有公有住房收回的資金,除按規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專項基金外,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項用于發放住房補貼。
(十七)部級(含副部級,下同)干部現住房出售問題,要抓緊進行調查,制定出售辦法。同時要繼續加強對部級干部,特別是離退休部級干部住房的維修和管理。
五、改革住房供應方式,逐步實行住房供應社會化
(十八)停止對各部門機關住房建設拔款,逐步實行住房供應社會化。近期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多渠道并存。
⒈在一定時期內,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統一組織建設經濟適用住按建造成本價向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出售。
⒉有建房土地或對擁有產權的危舊住宅小區進行改建的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有關部門批準,近期可利用本單位現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經濟適用房價值向本單位職工出售。
⒊支持職工購買北京市向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
(十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采取行政劃拔方式供應;開發建設按《通知》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7項成本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進行招投標,確定開發建設單位,確保工程質量。
廳字[1999]10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
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管局、建設銀行、中直屬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關系到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的切身利益,對全國住房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做好職工思想工作,確保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在執行中,如發展新問題、 新情況、請及時報告國務院,并抄送建設部等7個有關部門。
1999年8月16日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主要內容和基本原則
(一)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的要求,穩步推進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建立適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特點的住房新體制,加快解決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問題。
(二)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停止住房實行分配,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實現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應方式,逐步實行住房供應社會化。
(三)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是:統一政策,歸口管理;國家、單位、個人合理負擔,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相結合;與地方政策相銜接。協調推進。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四)從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停止住房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和騰退的舊公有住房,除根據需留出一部分作為廉租住房外,原則上只售不租。職工在個人合理負擔的基礎上,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貸款購買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開工的單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納購房預定金購買的商品住宅,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規定的辦法向職工出售,也可按屆時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 (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規定的出售現有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向職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職工家庭,可申請租住廉租住房。最低收入職工家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確定。
(五)全面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 ,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到2000年底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達到8%。 按照“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動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六)建立住房補貼制度。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含離退休職工),在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市場價購買住房(包括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騰退的舊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時,均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
(七)職工住房補貼包括基準補貼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
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根據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除以2與個人合理負擔額之差測定; 職工個人負擔額按不低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除 以60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
基準補貼額隨職工工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變動而變動。北京市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為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為1265元。
⒉工齡補貼額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工齡補貼額(以下簡稱年度工齡補貼額)與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以及職工購房補貼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的乘積計算。其中,年度工齡補貼額按《決定》規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齡折扣辦法計算。1999年年度工齡補貼額為13元。
職工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按下列標準執行:
公務員:
科級以下,60平方米;
正、副科級,70平方米;
副處級,80平方米;
正處級,90平方米;
副司(局)級,105平方米;
正司(局)級,120平方米。機關工勤人員:
技術工人中的初、 中級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 (含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
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80平方米。
職工家庭實際購房面積由職工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八)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的住房補貼,均按月發放,計入職工個人賬,專項用于住房消費。
月住房補貼額為職工當月標準工作(基礎工作、職務工作、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下同)乘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以基準補額、職工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和職工月標準工資為基數測算,由財政部、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定期公布。1999年年度住房補貼系數為0.66。
(九)無房老職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采取一次性發放方式,在職工購買住房時,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得到批準后,直接劃入售房單位。
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為: [1998年月均標準工資*1999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 [1999年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職工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
(十)住房未達標的老職工的補差辦法,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十一)住房補貼資金來源于原國家預算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建設資金劃轉部分、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單位自籌的建房資金。原國家預算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建設資金劃轉部分,原則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設資金投入總額。
(十二)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按規定時間,將本部門下年度所需住房補貼資金總額,按經費領撥關系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各部門住房狀況和售房資金收入、無房和未達標的老職工人數,以及新職工人數,審核確定住房補貼的年度補貼指標,按經費領撥關系下達到主管部門,再由主管部門分解下達到各部門。 (十三)各部門要按規定做好原有住房資金的核定、劃轉工作,建立單位住房基金,設立住房補貼資金專戶。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職工的工齡、職務等因素,確定老職工的住房補貼發放順序。申請住房補貼的購房職工,應向所在單位如實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狀況等有關材料。
(十四)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申請、審批、拔付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繼續推進現有住房改革,加快實現住房商品化
(十五)穩步提高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的現有公有住房租金,租金標準和提租時間原則上與北京市同步。租金標準的提高要與提高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收入相結合。對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及其他低收家庭和領取提租補貼后仍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家庭要減收或錫收新增租金。租金減、免的具體辦法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規定。
(十六)職工現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關規定不宜出售的外,繼續按屆時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決定》規定的出售現有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向職工出售。出售現有公有住房收回的資金,除按規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專項基金外,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項用于發放住房補貼。
(十七)部級(含副部級,下同)干部現住房出售問題,要抓緊進行調查,制定出售辦法。同時要繼續加強對部級干部,特別是離退休部級干部住房的維修和管理。
五、改革住房供應方式,逐步實行住房供應社會化
(十八)停止對各部門機關住房建設拔款,逐步實行住房供應社會化。近期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多渠道并存。
⒈在一定時期內,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統一組織建設經濟適用住按建造成本價向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出售。
⒉有建房土地或對擁有產權的危舊住宅小區進行改建的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有關部門批準,近期可利用本單位現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經濟適用房價值向本單位職工出售。
⒊支持職工購買北京市向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
(十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采取行政劃拔方式供應;開發建設按《通知》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7項成本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進行招投標,確定開發建設單位,確保工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