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委員會、檔案局:
為了加強和完善各級檔案館的編制管理,適應檔案工作發展的需要,特制定《地方各級檔案人員編制標準》,業經國務院批準,現發給你們,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組織實施。
凡檔案館與檔案行政合署辦公的,檔案行政機構的人員配備,由各級政府依據所轄地域大小、人口數量和需要進行業務指導單位的多少等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一日
地方各級檔案館人員編制標準(試行)
檔案館是黨和國家永久保存檔案的基地,是社會各方面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的中心,屬于國家的科學文化事業機構,其工作人員列入國家事業編制。編制人數應隨館藏檔案(包括具體檔案價值的資料)數量的增減而相應增減。為了合理地確定檔案館人員編制,特制定本標準。
一、編制標準
1、以館藏檔案一萬卷(冊,折合上架排列長度約150米,即平均每卷、冊1.5厘米,下同)確定編制基數:地、縣(區)及縣級市檔案館五人,館藏不足萬卷,編制適當減少,但不少于三人;地區級城市檔案館七人;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它大城市檔案館十人。
2、館藏超過一萬卷不足三十萬卷的,其超過部分每五千卷增配一人;超過三十萬卷的,其超過部分每七千卷增配一人。
3、生活后勤工作獨立的檔案館,除按上述規定配備業務人員外,可按不超過業務人員的百分之二十增加編制。
二、本標準系根據全國一般情況制定的。通行兩種以上文字的少數民族地區,以及館藏外文檔案、少數民族文字檔案較多,或設有后庫等特殊情況的檔案館,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主管部門根據情況適當增加編制。
三、職工因病無法堅持工作及離職學習人員需要定為編外人員時,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類型檔案館的編制,各地可參照本標準自行確定。
五、本標準自下達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