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2013〕330號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勘察設計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重慶市勘察設計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北部新區建設局、高新區建設局、經開區建設局、萬盛經開區規建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勘察設計專家隊伍管理,規范專家行為,提升勘察設計質量,推動行業發展,我委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規章制度,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重慶市勘察設計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單位在專家申報、選取、管理等工作中,如有新的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反饋到市城鄉建委(勘察設計處:田學春,63671212)。
附件:《重慶市勘察設計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2013年6月14日
重慶市勘察設計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勘察設計行業技術進步,充分發揮專家輔助決策作用,規范專家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積極參與并推動勘察設計行業質量提升和技術進步,入選重慶市勘察設計專家庫(即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專家咨詢委員會)的相關人員。
第三條 建立重慶市勘察設計專家庫的宗旨是充分利用專家優勢,在勘察設計行業技術發展方向研究、技術進步政策制定、科研課題評審、初步設計審查、相關咨詢工作開展、勘察設計獎項評選等工作中,切實發揮其輔助決策、技術咨詢作用。
第四條 市城鄉建委負責組織建立、更新重慶市勘察設計專家庫,定期(每隔3年一次)發布專家名單,并負責專家選用和管理。
第二章 專家條件
第五條 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認真負責;
(二)熟悉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具備較豐富的勘察設計行業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具有1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經歷,至少具有高級工程師或同等級別專業技術職稱,國家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還應具備相應的執業注冊資格(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等);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咨詢、評審、事故調查、分析鑒定、質量檢查、教育培訓等工作,年齡原則上在35~65周歲之間(市級以上勘察設計大師除外);
(五)本人愿意且所在單位支持參加住建部、市建委組織的各種咨詢、評審等推動勘察設計質量提升和技術進步的工作;
(六)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條 專家申報程序:
(一)本人申請:符合第五條推薦條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推薦:各單位結合實際,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自行確定各專業推薦人員【分建筑規劃、結構、巖土、道橋隧(含城市軌道交通)、電氣(含智能化)、暖通空調、動力燃氣、給排水、園林景觀、裝飾裝修、工程經濟等專業】,集中向我委申報。
(三)集中審核:根據各單位推薦材料和人員實際情況,我委統一組織評審專家對推薦人員逐一進行篩選、審核。
(四)網上公示:對于審核后的擬入庫專家名單,將在“重慶建設網”(http://www.ccc.gov.cn)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審定公布:公示無異議后的擬入庫專家名單,經審定后向社會正式公布,并向專家頒發《第X屆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聘書》,聘期為3年。
第七條 市城鄉建委應對專家的有關情況,如專家年齡、所在單位和聯系方式等進行保密。
第三章 專家選用與管理
第八條 市城鄉建委根據工作內容和性質,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選用相關專家。如各區縣建委(或建設局)需要抽取市級專家,可向我委提出申請。
第九條 專家抽取或選用結果、到位情況及專家意見等信息,應認真記錄存檔,以備后查。
第十條 專家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經抽取或選用的專家,應公平、公正地參與住建部或市城鄉建委組織的各種評優、評審、咨詢、論證、檢查、培訓等工作;
(二)積極參與研究和制訂建設工程相關法規政策和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參與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抗震設防、重大建設項目設計優化、勘察設計技術標準和圖集編制的技術審查咨詢工作,參與勘察設計招投標評標、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技術方案論證、優秀勘察設計評選以及全國執業資格考試閱卷評分等工作;參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勘察設計質量、施工圖審查機構的檢查,以及勘察設計質量安全事故技術咨詢、分析與鑒定工作。
(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對有關工作內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對外披露;
(四)自覺接受住建部和市城鄉建委的監督管理,積極參加有關培訓。
第十一條 市城鄉建委應建立專家信息反饋制度,聽取、收集有關各方對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意見,必要時根據工作性質和內容,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取消專家資格并通知所在單位:
(一)在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刑事處罰的;
(二)身體條件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自身條件不再符合第五條要求的;
(四)本人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