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取及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從業人員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有效防范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重慶市主城區塵污染防治辦法》(市政府令第272號)等法律法規,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關于轉發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2〕32號)、《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0〕5號)、《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現場文明施工標準》(渝建發〔2008〕169號)等相關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文明施工費,是指按照國家及我市現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與生活條件和作業環境,進行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與監控以及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宣傳等所需要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文明施工費由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及臨時設施費組成(見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費:指施工現場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二、文明施工費:指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三、環境保護費:指施工現場為達到環保等有關部門要求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四、臨時設施費:指施工企業為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所必須搭設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臨時設施費用。包括臨時設施的搭設、維修、拆除、清理和攤銷等費用。
第五條 安全文明施工費按不同的單位工程根據附表2所規定的標準計算,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結)算、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及簽訂合同價時應單列計算,該費用為非競爭性費用,不得參與浮動。
實行定額計價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在費用總價表稅金前計列;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重慶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的相關規定單列計取。
鼓勵企業爭創工地標準化優良等級或市級安全文明工地。工程辦理結算時,工地標準化評定等級為優良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按本規定標準增加10%;評定為市級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按本規定標準增加20%。工地標準化評定等級獲得優良且又評定為市級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按20%增加,不得重復計算。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可對前述事項進行約定。
第六條 工程招標時(含設計帶施工招標),招標文件中必須要有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相關條款,并由招標人根據本規定計算原則和標準計算出安全文明施工費,以暫定價形式納入招標文件中。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必須按照招標人給出的暫定價填報。
簽訂合同時,應將安全文明施工費單列并計入合同總價中。工程結算時,安全文明施工費按本規定的要求按實調整。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后至工程開工前,應將50%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撥付給施工單位,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費按施工進度支付。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將已支付50%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證明和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計劃提交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未提交的,不得辦理安全報監手續,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實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計劃,報監理單位審查同意。
第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施工單位已經落實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應當及時審查并簽認所發生的費用。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責令暫停施工。
工程監理單位未按本規定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的,應承擔相應安全監理責任。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安全文明施工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的使用負總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收取并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施工總承包單位不按本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文明生產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現行法規及技術標準,對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管。各區縣建委可根據實施情況對安全文明施工費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要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由縣級以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由縣級以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對沒有提交50%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證明及支付計劃的工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在新開工的工程中執行,在此之前已發出招標文件或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規定執行。原《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取及使用管理規定》(渝建發〔2010〕158號)同時廢止。
附表:1.安全文明施工費組成
附表1:
安全文明施工費組成
費用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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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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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費用(不含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即“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施工安全用電的三級配電箱、兩級保護裝置、外電保護措施)、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通道口、預留洞口)、臨邊(陽臺邊、樓板邊、屋面周邊、槽坑周邊、卸料平臺兩側)、機械設備(起重機、塔吊、施工升降機等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及現場施工機具操作區安全保護設施)、高處及交叉作業防護(建筑物垂直封閉、垂直防護架、水平防護架、安全防護通道措施)、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等設施設備費用。 2.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費用和應急演練費用。 3.配備和更新安全帽、安全繩等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及用具費用。 4.安全施工專項方案及安全資料的編制費用。 5.建筑工地安全設施及起重機械等設備的特種檢測檢驗費用。 6.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及遠程監控設施安裝、使用及設施攤銷等費用。 7.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費用。 8.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宣傳費用。 9.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費用。 10.治安秩序管理費用。 11.其他安全生產費用。 |
文明施工費 |
1.安全文明施工標志及標牌的購置、安裝費用。 2.臨時圍擋墻面的美化(內外抹灰、刷白、標語、彩繪等)、維護、保潔費用。 3.現場臨時辦公及生活設施包括辦公、宿舍、食堂、廁所、淋浴房、盥洗處、醫療保健室、學習娛樂活動室等墻地面貼磚、地面硬化等裝飾裝修費用,以及符合安全、衛生、通風、采光、防火要求的設施費用。 4.現場出入口、施工操作場地、現場臨時道路硬化、拆除、清運及棄渣費用。 5.車輛沖洗設施及沖洗保潔費用、現場衛生保潔費用。 6.現場臨時綠化費用。 7.控制揚塵、噪聲、廢氣費用。 8.臨時設施的保溫隔熱措施費用。 9.臨時占道施工協助交通管理費用。 10.施工圍擋封閉施工費用。 11.建筑施工垃圾清運及棄渣費用。 12.易灑漏物質密閉運輸費用。 13.現場臨時醫療、救援及保健物品的配置費用。 14.生產工人防暑降溫費、防寒保暖費用。 15.其他文明施工費用。 |
環境保護費 |
施工現場為達到環保等有關部門要求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
臨時設施費 |
包括臨時辦公、宿舍、食堂、廁所、淋浴房、盥洗處、醫療保健室、學習娛樂活動室、材料倉庫、加工廠、施工圍墻、人行便道、構筑物以及施工現場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沿外邊起 |
注:
1.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生的地上、地下設施與建筑物的臨時保護措施項目,包括對已建成的地上、地下、周邊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園林綠化和電力、通信、給排水、油、天燃氣管線等城市基礎設施進行覆蓋、封閉、隔離等必要保護措施所發生的安全防護措施費用,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2.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及設施設備費用,發生時另行計算。
3.生產工人防暑降溫費未包含高溫補貼費,發生時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4.工程排污費按國家及本市環保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附表2:
安全文明施工費標準
項目名稱 |
計費基礎 |
計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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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
工業建筑 |
工程造價 |
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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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 |
工程造價 |
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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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筑物 |
工程造價 |
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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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工程 |
人工費 |
1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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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 |
開挖土石方量 |
0.85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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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工程 |
人工費 |
1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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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古建筑工程 |
工程造價 |
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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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工程 |
人工費 |
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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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繕工程 |
工程造價 |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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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 |
工程造價1億以內 |
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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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1億以上 |
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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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梁工程 |
工程造價2億以內 |
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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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2億以上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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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 |
工程造價1億以內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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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1億以上 |
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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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市政工程 |
工程造價 |
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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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 交通工程 |
工廠預制梁(PC梁、箱梁、U型梁等)及鋪軌工程 |
工程造價2億以內 |
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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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2億以上 |
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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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梁、高架區間、高架車站工程 |
工程造價2億以內 |
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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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2億以上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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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區間、地下車站工程 |
工程造價1億以內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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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1億以上 |
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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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信號、供電、智能與控制系統、機電設備工程 |
人工費 |
1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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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計費標準為工地標準化評定等級為合格的標準。
2.計費基礎:建筑、構筑物、仿古建筑、房屋修繕、道路、橋梁、隧道、其他市政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均以稅前工程造價為基礎計算;裝飾工程(含幕墻工程)、安裝工程(含市政安裝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按人工費(含價差)為基礎計算;土石方工程(不含建、構筑物及市政工程基礎土石方)以開挖工程量為基礎計算。
3.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標準的50%計算。
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建筑、裝飾、仿古建筑、園林綠化、房屋修繕、土石方、其他市政等工程按相應建筑、裝飾、仿古建筑、園林綠化、房屋修繕、土石方、其他市政工程標準計算。
5.以上各項工程計費條件按單位工程劃分。
6.同一施工單位承建建筑、安裝、單獨裝飾及土石方工程時,應分別計算安全文明施工費。同一施工單位同時承建建筑工程中的裝飾項目時,安全文明施工費按建筑工程標準執行。
7.同一施工單位承建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時,其附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按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標準執行。
8.道路、橋梁、隧道、其他市政、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費用計算按照累進制計取。例如某道路工程造價為1.2億元,安全文明施工費計算如下:10000萬元×2.90%=290萬元,(12000-10000)萬元×2.61%=52.20萬元, 合計=290+52.20=342.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