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批準發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標準》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2008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8]24號)要求,由原衛生部組織編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標準》,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嚴格控制建設標準、進一步降低工程造價的相關要求,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