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證書印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2]3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為加強土地證書印制管理,規范土地證書印制、發行行為,現將《土地證書印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守執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印發〈印制土地證書若干規定〉的通知》([1996]國土[籍]字第147號)同時廢止。
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部委托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國土資源部土地爭議調處事務中心)負責土地證書的印制和發行工作。
附件:土地證書印制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19日
附件:
土地證書印制管理辦法
一、為加強土地證書印制管理,規范土地證書印制、發行行為,保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土地市場的安全、公平、穩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土地登記規則》,制定本辦法。
二、土地證書包括《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種,每種土地證書分精裝和簡裝兩款。
三、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證書印制的監督管理。委托有關單位開展土地證書印制企業資格認定和印制發行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證書的質量檢查,掌握土地證書的印制數量和進度,監督土地證書的生產和發行,會同有關部門對違法制售假土地證書行為進行查處。
四、國土資源部委托單位(以下稱土地證書印制發行單位)負責對承印土地證書印制企業的資格認定,向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征訂土地證書,編制土地證書統一編號,組織土地證書的生產和發行等工作,負責土地證書的質量管理。
五、承印土地證書的印制企業應取得土地證書印制發行單位的資格認定。取得土地證書承印資格的印制企業必須按土地證書印制發行單位下達的土地證書印制任務書確定的土地證書種類、數量和編號印制土地證書。
六、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土地證書的征訂工作,負責向土地證書印制發行單位訂購土地證書。
七、取得土地證書承印資格的印制企業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土地證書。未取得土地證書承印資格的企業不得印制和銷售土地證書。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本規定,擅自購買土地證書。凡違反本規定印制、銷售、購買土地證書的,其土地證書無效,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國土資發[2002]3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為加強土地證書印制管理,規范土地證書印制、發行行為,現將《土地證書印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守執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印發〈印制土地證書若干規定〉的通知》([1996]國土[籍]字第147號)同時廢止。
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部委托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國土資源部土地爭議調處事務中心)負責土地證書的印制和發行工作。
附件:土地證書印制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19日
附件:
土地證書印制管理辦法
一、為加強土地證書印制管理,規范土地證書印制、發行行為,保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土地市場的安全、公平、穩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土地登記規則》,制定本辦法。
二、土地證書包括《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種,每種土地證書分精裝和簡裝兩款。
三、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證書印制的監督管理。委托有關單位開展土地證書印制企業資格認定和印制發行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證書的質量檢查,掌握土地證書的印制數量和進度,監督土地證書的生產和發行,會同有關部門對違法制售假土地證書行為進行查處。
四、國土資源部委托單位(以下稱土地證書印制發行單位)負責對承印土地證書印制企業的資格認定,向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征訂土地證書,編制土地證書統一編號,組織土地證書的生產和發行等工作,負責土地證書的質量管理。
五、承印土地證書的印制企業應取得土地證書印制發行單位的資格認定。取得土地證書承印資格的印制企業必須按土地證書印制發行單位下達的土地證書印制任務書確定的土地證書種類、數量和編號印制土地證書。
六、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土地證書的征訂工作,負責向土地證書印制發行單位訂購土地證書。
七、取得土地證書承印資格的印制企業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土地證書。未取得土地證書承印資格的企業不得印制和銷售土地證書。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本規定,擅自購買土地證書。凡違反本規定印制、銷售、購買土地證書的,其土地證書無效,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