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發展很快,目前已有八千余家,遍布全國二十九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了不斷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1979年以來國家先后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國務院關于中外合營企業建設用地的暫行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條例。
據調查,目前各地對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管理比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辦事效率不高、土地利用不合理等問題,十分不利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發揮土地的經濟、社會效益。為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積極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業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用實行統一管理。特別要加強經濟特區城市和沿海開放城市土地統管機構的建設,幫助和指導各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土地管理業務,把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抓緊制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制度。在國務院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資 經營企業、外商企業使用土地的管理辦法頒布之前,各地可以按照已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中外合資企業建設用地的暫行規定》、《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等有關法律和政策,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具體情況,制訂本地區的行政法規和制度,由當地人民政府頒布實施。
三、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比較集中的經濟特區城市和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利用的可行性研究,參與開發區規劃的審查工作。提倡綜合開發建設,節約用地,提高利用率。
四、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建設用地審批權限的規定,履行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申請報批手續。凡申請用地者,一律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手續。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要符合城市規劃,協調好與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關系和程序;要力求手續簡便,提高效率。用地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要及時劃撥,保證用地。對外商投資企業已經使用的土地,要認真清理,未經申請審批的,要做出處理,補辦手續。閑置兩年以上未用的土地,可報經原批準機關,另行統一安排使用。
五、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登記、發證工作。對已辦企業的用地,經清理后,應及時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發給土地使用證;對新批準的企業用地,要及時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發給土地使用證。使用期滿或期滿前企業停產、解散,其使用的土地同時交回,不得轉讓和抵押。需要延期使用,須重新申報審批,確認使用權。
六、堅持有償使用土地,做好土地使用費的收取工作。《國務院關于中外合營企業建設用地的暫行規定》中規定:“中外合營企業用地,不論新征用地,還是利用原有企業的場地,都應計收場地使用費。”計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對于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執行《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中規定的標準。為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的權益,各地要加強監督檢查,堅決制止亂收費等不良現象。
1987年10月5日
自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發展很快,目前已有八千余家,遍布全國二十九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了不斷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1979年以來國家先后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國務院關于中外合營企業建設用地的暫行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條例。
據調查,目前各地對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管理比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辦事效率不高、土地利用不合理等問題,十分不利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發揮土地的經濟、社會效益。為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積極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業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用實行統一管理。特別要加強經濟特區城市和沿海開放城市土地統管機構的建設,幫助和指導各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土地管理業務,把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抓緊制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制度。在國務院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資 經營企業、外商企業使用土地的管理辦法頒布之前,各地可以按照已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中外合資企業建設用地的暫行規定》、《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等有關法律和政策,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具體情況,制訂本地區的行政法規和制度,由當地人民政府頒布實施。
三、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比較集中的經濟特區城市和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利用的可行性研究,參與開發區規劃的審查工作。提倡綜合開發建設,節約用地,提高利用率。
四、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建設用地審批權限的規定,履行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申請報批手續。凡申請用地者,一律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手續。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要符合城市規劃,協調好與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關系和程序;要力求手續簡便,提高效率。用地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要及時劃撥,保證用地。對外商投資企業已經使用的土地,要認真清理,未經申請審批的,要做出處理,補辦手續。閑置兩年以上未用的土地,可報經原批準機關,另行統一安排使用。
五、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登記、發證工作。對已辦企業的用地,經清理后,應及時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發給土地使用證;對新批準的企業用地,要及時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發給土地使用證。使用期滿或期滿前企業停產、解散,其使用的土地同時交回,不得轉讓和抵押。需要延期使用,須重新申報審批,確認使用權。
六、堅持有償使用土地,做好土地使用費的收取工作。《國務院關于中外合營企業建設用地的暫行規定》中規定:“中外合營企業用地,不論新征用地,還是利用原有企業的場地,都應計收場地使用費。”計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對于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執行《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中規定的標準。為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的權益,各地要加強監督檢查,堅決制止亂收費等不良現象。
198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