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市稅務局、加發;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國發[1984]123號《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企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規定》精神,現對城市綜合開發公司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性質的城市綜合開發公司,從事對城市土地、房屋實行綜合開發取得的收入(含管理費收入),應一律按其純收益計算征收所得稅。
二、根據國發[1984]123號精神,經縣以上(含縣)建委批準新組建的具有法人地位、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并專門從事對城市土地、房屋實行綜合開發的城市綜合開發公司,從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免征規定的各項業務收入的國營企業所得稅。
三、原有施工企業,從事城市綜合開發,不享受國發[1984]123號規定的免稅待遇,一律照章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
四、城市綜合開發公司,除經營規定的各項業務,同時還經營其它業務的,對經營其它業務的收入,應按規定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
五、對城市綜合開發公司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暫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
1985年11月18日
根據國發[1984]123號《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企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規定》精神,現對城市綜合開發公司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性質的城市綜合開發公司,從事對城市土地、房屋實行綜合開發取得的收入(含管理費收入),應一律按其純收益計算征收所得稅。
二、根據國發[1984]123號精神,經縣以上(含縣)建委批準新組建的具有法人地位、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并專門從事對城市土地、房屋實行綜合開發的城市綜合開發公司,從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免征規定的各項業務收入的國營企業所得稅。
三、原有施工企業,從事城市綜合開發,不享受國發[1984]123號規定的免稅待遇,一律照章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
四、城市綜合開發公司,除經營規定的各項業務,同時還經營其它業務的,對經營其它業務的收入,應按規定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
五、對城市綜合開發公司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暫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
198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