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辦法》的通知
《基本建設項目包干經濟責任制試行辦法》于1983年3月國家計委、經委、勞動人事部和建設銀行聯名以計基[1983]261號文下發試行,在今年6月召開的全國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座談會上,根據一年多來的試點經驗,又進行了認真的討論和修改,F將修改后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辦法》,作為正式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計委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勞動人事部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1984年9月29日
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克服基本建設敞口花錢,吃“大鍋飯”的弊病,劃清建設單位和國家(包括項目主管部門)的關系,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縮短建設工期,保證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是指建設單位對國家計劃確定的建設項目按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和材料消耗包干,實行責、權、利相結合的經營管理責任制,是基本建設管理的一項重大改革。所有基本建設項目都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
第三條實行投資包干的項目,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要有經過批準的設計文件,并列入部門、地區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第四條實行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計劃和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三者之間的關系,切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包干工作的領導。按革命化、知識化、專業化、年輕化的要求,選拔懂業務、善管理的人員組成建設單位的領導班子,并保持穩定,對工程建設包干負責到底。
第六條實行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的有關各方,要通過協議或合同,明確規定包保的內容、條件、責任和經濟權益,緊密配合,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務。
第二章包干形式
第七條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和具體條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建設單位對項目主管部門包干;工程承包公司接受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委托,實行包干;施工單位接受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委托,實行包干;下級主管部門對上級主管部門包干。
第八條實行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不論采取哪種包干形式,有條件的工程項目,都要實行招標,擇優選擇有關承包單位;尚未推行招標承包制的工程項目,也要與有關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層層落實,不得敞口。
第三章包干內容
第九條建設項目的總承包單位一般應對以下幾方面的主要內容進行包干。
1、包投資。以批準的設計概算或修正概算確定的投資額為準。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采取設計概算包干,新增單位生產能力造價包干或平方米建筑造價包干。
2、包工期。以國家計劃或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的合理工期為準。
3、包質量。以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以及設計要求和工期質量標準為準。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設計文件規定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單,或包、保雙方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單為準。
5、包形成綜合生產能力。工業項目要按設計規定,把主體工程、配套工程、“三廢”治理工程同時建成,按規定的建設規模形成綜合生產能力。非工業項目要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十條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一般應保證下列主要建設條件。
1、保建設資金。按確定的建設總進度和包干投資總額保證連續建設所需的資金。
2、保設備、材料。按主要物資用量清單和建設進度,在包干指標的范圍內組織資源,保證供應,或委托物資配套承包公司和設備成套公司承包供應,也可把物資分配指標劃轉給包建單位,由包建單位訂貨采購。
3、保外部配套條件。妥善安排供電、供水、通訊、交通運輸等外部配套條件。
4、保生產定員配備。按設計定員和生產準備進度,及時申請核撥生產人員勞動指標。
5、保工業項目投料試車所需的原料、燃料供應等。
第十一條包干指標確定后,一般不得變動,如遇下列特殊情況,可調整包干指標。①資源、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情況有重大變化,引起建設方案變動;②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③國家統一調整價格,引起概算有重大變化;④國家計劃有重大調整;⑤設計有重大修改。
第四章權益和獎罰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在包干投資總額范圍內,有權根據工程進度對單項工程的資金使用進行統籌安排,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由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單位實行投資包干后節余的投資,全部作為企業收入。國家預算內撥款改貸款的投資和銀行貸款安排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還款的,包干節余的投資,全部留給建設單位,其中50%用于歸還貸款;建設單位不負責還款的,包干節余的投資,留成50%,其余交給還款單位,用于歸還貸款。國家撥款改貸款的投資經國家批準豁免還款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包干節余投資上交財政20%,上交主管部門30%,留成50%。小型項目節余額不大的,與開戶建設銀行協商后報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提高留成比例或金額留成。留成部分一般應按“6:2:2”的比例分別作為生產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職工分成收入。
第十四條建設工期長的項目、其單項工程竣工后有節余的,可按竣工決算預提一部分。
第十五條建設包干節余中用于職工個人的分成收入,應按貢獻大小進行分配、不拉平、不封頂。用包干節余資金建造職工住宅和集體福利設施等,因已包括在建設項目總投資內,可不計入自籌基建控制指標。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完成包干任務后按材料消耗定額節余的物資,除本單位需要留用的以外,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物資管理部門作價收購或處理;由施工單位實行包工包料的建設項目的節余物資,歸施工單位所有。引進成套設備項目節余的進口材料,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分成。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經主管部門批準,提前投產期間實現的利潤,由生產籌建單位和項目承包單位分成。
第十八條承擔包干項目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設計質量優,能按時或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和圖紙,配合現場施工好,對縮短工期、降低造價有顯著成績的,可由總承包單位從建設項目的包干節余中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九條“包”、“!,雙方沒有履行協議或合同,造成建設項目工期拖長,質量低劣,超過投資包干指標,其損失由責任方負責,需要增加的投資和其他費用國家不再承擔。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失職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包干條款的檢查
第二十條簽訂包干協議或合同的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協議和合同條款,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要經常監督、檢查包干協議和執行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提請有關部門仲裁。
第二十一條工程建成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總結建設經驗,結束有關包干事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建)委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監督檢查,同時要建立健全統計制度,加強定額管理。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家計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下達前已經簽訂包干協議或合同的,仍按原訂協議或合同執行。
《基本建設項目包干經濟責任制試行辦法》于1983年3月國家計委、經委、勞動人事部和建設銀行聯名以計基[1983]261號文下發試行,在今年6月召開的全國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座談會上,根據一年多來的試點經驗,又進行了認真的討論和修改,F將修改后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辦法》,作為正式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計委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勞動人事部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1984年9月29日
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克服基本建設敞口花錢,吃“大鍋飯”的弊病,劃清建設單位和國家(包括項目主管部門)的關系,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縮短建設工期,保證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是指建設單位對國家計劃確定的建設項目按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和材料消耗包干,實行責、權、利相結合的經營管理責任制,是基本建設管理的一項重大改革。所有基本建設項目都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
第三條實行投資包干的項目,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要有經過批準的設計文件,并列入部門、地區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第四條實行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計劃和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三者之間的關系,切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包干工作的領導。按革命化、知識化、專業化、年輕化的要求,選拔懂業務、善管理的人員組成建設單位的領導班子,并保持穩定,對工程建設包干負責到底。
第六條實行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的有關各方,要通過協議或合同,明確規定包保的內容、條件、責任和經濟權益,緊密配合,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務。
第二章包干形式
第七條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和具體條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建設單位對項目主管部門包干;工程承包公司接受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委托,實行包干;施工單位接受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委托,實行包干;下級主管部門對上級主管部門包干。
第八條實行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不論采取哪種包干形式,有條件的工程項目,都要實行招標,擇優選擇有關承包單位;尚未推行招標承包制的工程項目,也要與有關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層層落實,不得敞口。
第三章包干內容
第九條建設項目的總承包單位一般應對以下幾方面的主要內容進行包干。
1、包投資。以批準的設計概算或修正概算確定的投資額為準。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采取設計概算包干,新增單位生產能力造價包干或平方米建筑造價包干。
2、包工期。以國家計劃或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的合理工期為準。
3、包質量。以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以及設計要求和工期質量標準為準。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設計文件規定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單,或包、保雙方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單為準。
5、包形成綜合生產能力。工業項目要按設計規定,把主體工程、配套工程、“三廢”治理工程同時建成,按規定的建設規模形成綜合生產能力。非工業項目要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十條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一般應保證下列主要建設條件。
1、保建設資金。按確定的建設總進度和包干投資總額保證連續建設所需的資金。
2、保設備、材料。按主要物資用量清單和建設進度,在包干指標的范圍內組織資源,保證供應,或委托物資配套承包公司和設備成套公司承包供應,也可把物資分配指標劃轉給包建單位,由包建單位訂貨采購。
3、保外部配套條件。妥善安排供電、供水、通訊、交通運輸等外部配套條件。
4、保生產定員配備。按設計定員和生產準備進度,及時申請核撥生產人員勞動指標。
5、保工業項目投料試車所需的原料、燃料供應等。
第十一條包干指標確定后,一般不得變動,如遇下列特殊情況,可調整包干指標。①資源、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情況有重大變化,引起建設方案變動;②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③國家統一調整價格,引起概算有重大變化;④國家計劃有重大調整;⑤設計有重大修改。
第四章權益和獎罰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在包干投資總額范圍內,有權根據工程進度對單項工程的資金使用進行統籌安排,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由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單位實行投資包干后節余的投資,全部作為企業收入。國家預算內撥款改貸款的投資和銀行貸款安排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還款的,包干節余的投資,全部留給建設單位,其中50%用于歸還貸款;建設單位不負責還款的,包干節余的投資,留成50%,其余交給還款單位,用于歸還貸款。國家撥款改貸款的投資經國家批準豁免還款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包干節余投資上交財政20%,上交主管部門30%,留成50%。小型項目節余額不大的,與開戶建設銀行協商后報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提高留成比例或金額留成。留成部分一般應按“6:2:2”的比例分別作為生產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職工分成收入。
第十四條建設工期長的項目、其單項工程竣工后有節余的,可按竣工決算預提一部分。
第十五條建設包干節余中用于職工個人的分成收入,應按貢獻大小進行分配、不拉平、不封頂。用包干節余資金建造職工住宅和集體福利設施等,因已包括在建設項目總投資內,可不計入自籌基建控制指標。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完成包干任務后按材料消耗定額節余的物資,除本單位需要留用的以外,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物資管理部門作價收購或處理;由施工單位實行包工包料的建設項目的節余物資,歸施工單位所有。引進成套設備項目節余的進口材料,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分成。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經主管部門批準,提前投產期間實現的利潤,由生產籌建單位和項目承包單位分成。
第十八條承擔包干項目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設計質量優,能按時或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和圖紙,配合現場施工好,對縮短工期、降低造價有顯著成績的,可由總承包單位從建設項目的包干節余中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九條“包”、“!,雙方沒有履行協議或合同,造成建設項目工期拖長,質量低劣,超過投資包干指標,其損失由責任方負責,需要增加的投資和其他費用國家不再承擔。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失職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包干條款的檢查
第二十條簽訂包干協議或合同的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協議和合同條款,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要經常監督、檢查包干協議和執行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提請有關部門仲裁。
第二十一條工程建成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總結建設經驗,結束有關包干事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建)委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監督檢查,同時要建立健全統計制度,加強定額管理。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家計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下達前已經簽訂包干協議或合同的,仍按原訂協議或合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