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民政統計工作,規范民政統計調查行為,減輕被調查者負擔,提高民政統計調查的整體效益, 保證民政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統計在民政事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部門統計調查管理暫行辦法》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政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民政事業的各項業務工作基本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為民政部門實施管理提供依據。
第三條財務和機關事務司為民政部統計工作的綜合管理機構,負責統計工作的統一組織和協調管理各業務司局及各直屬、掛靠單位的統計調查活動。
第四條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年報、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季報(半年報、年報快報)和月報為民政統計的基礎報表。
第二章統計報表制度的修改與補充
第五條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年報、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季報(半年報、年報快報)和月報應根據民政事業發展的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業務司局因工作需要,調整和補充有關指標時應與財務和機關事務司協商。
第六條確需增設新的統計調查項目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調查項目應當與民政部門職能相對應;
(二)新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統計局《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八至—十五條規定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三)新增設的統計調查項目在制定好統計調查方案后,須提交財務和機關事務司審核,報國家統計局批準后由部統一實施。
第三章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七條統計資料的發布和對外提供,由財務和機關事務司歸口管理。各部門在對外宣傳工作中使用民政事業發展統計數據時,必須以民政統計年報、季報(半年報、年報快報)和月報為準,如統計口徑和數據有出入,須商財務和機關事務司同意。
第八條統計調查項目資料由財務和機關事務司統一管理。委托各司局進行的統計調查,應將最終統計數據及時報送財務和機關事務司,由財務和機關事務司報送國家統計局。
第九條財務和機關事務司依照國家規定定期對外發布統計數據,并及時向部領導和各業務司局提供。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凡違法進行統計調查,民政部因此而受到通報批評或處罰的,視情況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部各司局和各直屬單位。
第十二條各級民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民政部門的統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財務和機關事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