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建設部頒發
關于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綜字[199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關于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
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
關于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
為了保證和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加快住房建設,正確疏導、理順和管理住房資金,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11號文件、國發[1991]30號和國辦發[1991]73號文件精神,并結合房改試點城市的實踐經驗,現對住房資金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住房資金是指國家、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企業(單位)住房基金和個人住房基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籌集的其他資金。
二、住房資金要按照政府、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首先要立足于原有住房資金的轉化,不足部分,按國務院國發[1988]11號文件的規定,要有控制地在成本和預算中列支;同時做好房改后新增住房資金的融通和管理工作,確保住房資金專項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設。
三、住房資金的來源
(一)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和企業按原有渠道列支的公有住房建設、維修、管理和房租補貼的資金;
(二)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及其統籌收入;
(三)企業可從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資金,行政事業單位可從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資金;
(四)通過集資建房、收取租賃保證金和發放住房債券等形式籌集的住房資金;
(五)按照國務院國發[1988]11號文件規定,經各級財政部門核定并報各級政府批準,在成本國家預算中列支的資金。本地區企業住房券進入成本要控制在20%以內(包括12%的房產稅),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的住房券,列入財政經費預算的部分一般要控制在50%以內;新房實轉的住房券資金來源,企業可進入成本,機關、事業單位可更入財政經費預算;當地提取住房房產稅通過財政預算納入城市住房基金。
(六)建立公積金制度籌集的資金。職工個人交納的公積金由職工個人負擔。國營企業交交納的公積金,由企業公有住房提取的折舊和其他劃轉的資金解決;不足部分經各級財政部門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本地區在成本中列支的公積金暫定不得超過企業繳納公積金總額的20%。行政事業單位交納的公積金,原則上由其自有資金和其劃轉的資金解決,不足部分經各級財政部門核定后,可由國家預算適當安排,在預算中列支的公積金不得超過單位繳納公積金總額的50%。
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房改、財政、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測算和確定,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七)住房資金的利息收入;
(八)住房資金的經營收益;
(九)其他住房資金。
四、住房資金的使用范圍
住房資金必須按來源渠道不同,分別專項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提租補貼和住房建設,維修與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項目如下:
(一)用于發放提租補貼;
(二)用于繳納或支付公積金本息;
(三)用于公有住房的維修管理;
(四)解決住房困難戶、危舊房改造等其他住房問題;
(五)用于發放住房專項貸款;
(六)用于新建、改建和購買住房;
(七)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
五、住房資金的劃轉和管理
(一)在各級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和劃轉住房資金。核定劃轉后的資金分別計入各項住房基金,并存入當地人民政府指定和委托的房改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款專用。
(二)各部門、各單位和企業原有建房投資和用于住房的支出,按投資和支出金額計入各項住房基金,暫維持其來源渠道。預算內的有關支出,納入統一的預算科目。
(三)各部門、各單位和企業原有用于公有住房維修和補貼資金的劃轉,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劃轉或抵補的具體形式。
(四)住房資金,按其來源渠道,分別按預算內、預算外管理辦法加強管理。城市住房基金按預算內資金管理辦法管理,企業住房基金、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等(不包括財政預算撥款的資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五)住房資金的預(決)算和財務管理辦法,以及會計制度,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六、住房制度改革對財政收支的影響,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并不得因此而調整地方財政包干體制和企業承包任務。
七、各級計劃、財政、銀行、房地產等有關部門要在當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推動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八、過去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與本暫行規定有抵觸的,一律以本暫行規定為準。
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關于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綜字[199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關于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
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
關于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
為了保證和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加快住房建設,正確疏導、理順和管理住房資金,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11號文件、國發[1991]30號和國辦發[1991]73號文件精神,并結合房改試點城市的實踐經驗,現對住房資金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住房資金是指國家、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企業(單位)住房基金和個人住房基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籌集的其他資金。
二、住房資金要按照政府、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首先要立足于原有住房資金的轉化,不足部分,按國務院國發[1988]11號文件的規定,要有控制地在成本和預算中列支;同時做好房改后新增住房資金的融通和管理工作,確保住房資金專項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設。
三、住房資金的來源
(一)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和企業按原有渠道列支的公有住房建設、維修、管理和房租補貼的資金;
(二)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及其統籌收入;
(三)企業可從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資金,行政事業單位可從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資金;
(四)通過集資建房、收取租賃保證金和發放住房債券等形式籌集的住房資金;
(五)按照國務院國發[1988]11號文件規定,經各級財政部門核定并報各級政府批準,在成本國家預算中列支的資金。本地區企業住房券進入成本要控制在20%以內(包括12%的房產稅),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的住房券,列入財政經費預算的部分一般要控制在50%以內;新房實轉的住房券資金來源,企業可進入成本,機關、事業單位可更入財政經費預算;當地提取住房房產稅通過財政預算納入城市住房基金。
(六)建立公積金制度籌集的資金。職工個人交納的公積金由職工個人負擔。國營企業交交納的公積金,由企業公有住房提取的折舊和其他劃轉的資金解決;不足部分經各級財政部門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本地區在成本中列支的公積金暫定不得超過企業繳納公積金總額的20%。行政事業單位交納的公積金,原則上由其自有資金和其劃轉的資金解決,不足部分經各級財政部門核定后,可由國家預算適當安排,在預算中列支的公積金不得超過單位繳納公積金總額的50%。
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房改、財政、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測算和確定,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七)住房資金的利息收入;
(八)住房資金的經營收益;
(九)其他住房資金。
四、住房資金的使用范圍
住房資金必須按來源渠道不同,分別專項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提租補貼和住房建設,維修與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項目如下:
(一)用于發放提租補貼;
(二)用于繳納或支付公積金本息;
(三)用于公有住房的維修管理;
(四)解決住房困難戶、危舊房改造等其他住房問題;
(五)用于發放住房專項貸款;
(六)用于新建、改建和購買住房;
(七)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
五、住房資金的劃轉和管理
(一)在各級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和劃轉住房資金。核定劃轉后的資金分別計入各項住房基金,并存入當地人民政府指定和委托的房改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款專用。
(二)各部門、各單位和企業原有建房投資和用于住房的支出,按投資和支出金額計入各項住房基金,暫維持其來源渠道。預算內的有關支出,納入統一的預算科目。
(三)各部門、各單位和企業原有用于公有住房維修和補貼資金的劃轉,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劃轉或抵補的具體形式。
(四)住房資金,按其來源渠道,分別按預算內、預算外管理辦法加強管理。城市住房基金按預算內資金管理辦法管理,企業住房基金、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等(不包括財政預算撥款的資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五)住房資金的預(決)算和財務管理辦法,以及會計制度,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六、住房制度改革對財政收支的影響,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并不得因此而調整地方財政包干體制和企業承包任務。
七、各級計劃、財政、銀行、房地產等有關部門要在當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推動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八、過去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與本暫行規定有抵觸的,一律以本暫行規定為準。
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