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房改金融業務有關財政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綜字[1992]148號
(1992年8月4日)
為了支持房改金融業務的開展,搞好房改金融配套服務,加強財政管理,現就專業銀行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財政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通過房改建立起來的城市住房基金存入當地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開設的財政專戶。城市住房基金包括:各級財政的撥款;直管住房租金收入;公積金的經營收益;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等。
二、專業銀行承辦房改政策性金融業務包括:吸收住房公積金、公房出租和出售收入、住房債券和租賃保證金、集資合作建房資金、企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等有關住房資金存款;發放個人購建房貸款、集資合作建房貸款、房改單位購建房貸款和地主方政府用于解危、解困的住房貸款。
三、專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承辦政策性房改金融業務,可從1992年7月1日起至1994年6月30日止免征所得稅,調節稅以及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其他金融業務應照章交納稅、費。
對專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承辦的政策性房改金融業務,照征營業稅,對于納稅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申請減免照顧。
四、對各級專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免征的所得稅等稅金應全額轉入當地城市住房基金(不包括在京中央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免征的所得稅)。
五、按照北京市房改方案的有關規定,在京中央單位(包括企事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統一存入北京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并單獨設帳和核算,其免征所得稅部分全額轉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的中央住房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用于房改。在京中央單位住房公積金經營利潤的分成辦法,由財政部商建設銀行總行確定。
六、房地產信貸部是專業銀行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配套金融服務的內部機構,實行單獨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求平衡、單獨繳稅,其承辦費用按照財政部或專業銀行上級行核定的綜合費用水平提取,按季或年劃撥給專業銀行。
七、專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的財務管理暫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房地產信貸經營利潤的分成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比照當地銀行的平均留利水平商當地專業銀行確定。分成利潤的基數不包括按規定轉入城市住房基金的所得稅減免額。
各級專業銀行要按規定向當地財政部門上報房改金融業務財務收支報表。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信貸部政策性房改金融業務的監督管理,負責審批其財務決算。
八、本通知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