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重慶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的管理,規范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工作,保障園林景觀規劃設計質量,促進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市場規范、有序發展,根據《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是指承擔城市綠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各類園林景觀規劃設計、提供園林景觀技術咨詢和服務等業務的企業。(含境外、市外設計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質,是指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的人員素質、技術及管理水平、設施設備、經營效益和業績等規劃設計專業服務咨詢能力水平。
第四條 從事園林景觀規劃設計的單位,應當取得《園林景觀規劃設計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接園林景觀規劃設計業務。
第五條 重慶市風景園林學會(以下簡稱市園林學會)負責本市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的審核、認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六條 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七條 甲級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園林景觀規劃設計任務的能力;
(二)設計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一級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師不少于3人,二級以上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師不少于8人,具有其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6人(規劃、建筑、結構、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
(五)年度設計產值不低于400萬元;
(六)有先進的園林景觀設計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每人配備一臺計算機,具備相關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輸入設備應有A3掃描儀,輸出設備應有寬幅(A0)繪圖儀、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機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機;
(七)計算機應用水平高,每個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獨立應用CAD軟件進行設計和應用office軟件的能力;部分專業技術人員可編制小型輔助設計程序、制作三維動畫、及繪制效果圖;成果應100%運用計算機繪制;成果歸檔除普通歸檔外,應100%數字歸檔。
(八)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
第八條 甲級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可承擔城市公園規劃、市(省)級(含市級)以下風景名勝區規劃等各類園林景觀規劃、設計業務,包括與園林景觀相配套的園林建筑、設施、藝術小品設計。
第九條 乙級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中型園林景觀設計任務的能力;
(二)設計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一級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師不少于1人,二級以上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師不少于5人,具有其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規劃或建筑、結構、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
(五)年度設計產值不低于200萬元;
(六)有較先進的園林景觀設計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每人配備一臺計算機,具備相關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輸入設備應有A3掃描儀,輸出設備應有寬幅(A0)繪圖儀、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機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機、復印機;
(七)計算機應用水平較高,每個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獨立應用CAD軟件進行設計和應用office軟件的能力;部分專業技術人員可制作三維動畫、及繪制效果圖;成果應100%應用計算機繪制;成果歸檔除普通歸檔外,應100%數字歸檔;
(八)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
第十條 乙級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可以承擔下列設計任務:
(一)城市公園內的景區或景點設計;
(二)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40000㎡以下的社區類園林景觀設計;
(三)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10000㎡以下的城市公共園林景觀設計;
(四)與園林景觀相配套的園林設施、藝術小品設計。
第十一條 丙級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中小型園林景觀設計任務的能力;
(二)設計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二級以上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師不少于2人,規劃或建筑、結構、給排水專業設計人員各不少于1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15萬;
(五)有基本的園林景觀設計設施設備,能夠滿足設計工作需要。專業技術人員每人配備一臺計算機,具備相關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輸入設備應有A4掃描儀,輸出設備應有寬幅(A1)繪圖儀、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機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機;
(六)具有基本的計算機應用水平,每個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獨立應用CAD軟件進行設計和應用office軟件的能力;成果應100%應用計算機繪制;成果歸檔除普通歸檔外,應100%數字歸檔。
(七)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
第十二條 丙級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可以承擔下列設計任務:
(一)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25000㎡以下的社區園林景觀設計;
(二)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5000㎡以下的城市公共園林景觀設計;
(三)與園林景觀相配套的園林設施、藝術小品設計。
第三章 資質申報與認定
第十三條 市園林學會園林景觀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景觀專委會)負責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的認定及相關管理工作。
景觀專委會組織資質認定專家組召開評審會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對申報資質進行評審和實地考察。資質認定專家組由市園林局審定。
第十四條 從事園林景觀規劃設計業務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園林景觀規劃設計資質。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工程堪察設計單位、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園林景觀規劃設計機構中專職從事園林景觀規劃設計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60%。
第十五條 市外(含境外)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在渝設立分支機構的、以及已取得《園林景觀規劃設計資質證書》或《園林景觀規劃設計資質證書(暫定)》的單位需要變更等級,均應按照本辦法申請《園林景觀規劃設計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 申報園林景觀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填寫《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以下簡稱《資質申請表》),并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新設立的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具備資質標準規定的技術人員、設施設備、注冊資金等相應條件的,可申請暫定資質等級。通過審查的,發給《園林景觀規劃設計資質證書(暫定)》。暫定等級有效期1年,有效期滿后,可根據其業務情況,確定其資質等級。
第十八條 乙、丙級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取得《資質證書》至少滿2年并符合資質標準,方可申請高一級園林景觀規劃設計資質。
第十九條 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撤銷或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或變更手續。
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合并或分立,應當在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公開發行報刊上聲明作廢,向發證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第二十一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向發證部門提出申請換證。
第二十二條 《園林景觀規劃設計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園林景觀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由市園林學會統一印制,市園林局監制。
第二十三條 申請程序與辦理時限:
(一)申報單位持《資質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報景觀專委會;
(二)資質認定專家組召開評審會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和實地考察;
(三)資質認定專家組評審通過、公示無異議的,經景觀專委會業務會議審議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發給相應的《資質證書》。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方式為網上公示和公示欄公示;
(四)景觀專委會業務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每季度第一個月申報的,納入當季度評審,其余時間申報的納入下一季度評審;
(五)經評審不符合資質標準的,報送資料全部退還申報單位并說明原因。
第二十四條 申請辦理《資質證書》需要報送以下資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驗資報告;
(三)單位法人、財務負責人任職文件與身份證等有關證明資料及其復印件;
(四)資質標準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書(職稱或資格證書、注冊證書等)、學歷證書、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五)單位技術人員明細表(需標明工種、級別);
(六)資質標準要求的單位業績證明資料(合同、資金轉入資料、區縣園林綠化部門對相關業務的評價等相關資料及復印件);
(七)資質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購置發票,以及辦公用房的產權證或正式購房合同,或租賃合同和有關資料及復印件;
(八)以上資料原件當場審驗后退還,復印件各一份按A4紙規格裝訂成冊。
第二十五條 實地考察內容:
(一)核實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二)辦公場地和辦公設施設備情況;
(三)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情況;
(四)規劃設計成果及經營業績實況;
第二十六條 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資質情況公告
經認定發給《資質證書》的,將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的名稱、資質等級、資質證書編號、地址、法定代表人、專業技術人員名單等在公開發行的報刊、市園林局和市園林學會網站公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禁止轉包園林景觀規劃設計業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承接園林景觀規劃設計業務。
第二十八條 發證部門對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實行資質年檢登記制度,年檢情況向社會公布。
資質年檢合格的,予以登記。未按規定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發證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或限期整改,逾期不辦理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公告降低資質等級或《資質證書》作廢并注銷。
凡獲得市級行政部門或行業先進(優秀)稱號的單位,當年可免予年檢,直接登記。
第二十九條 資質年檢時間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特殊情況經批準可適當延長報檢時間,但延長時間最多不超過2個月。資質年檢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資質年檢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重慶市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年檢表;
(二)單位年度經營情況報告,報告應說明經營管理、經濟效益狀況,管理與技術人員參加業務培訓情況,遵守法規及行業規范情況及行業自律情況等;
(三)《資質證書》與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技術人員職稱、資格證明原件;
(五)年度完成園林景觀規劃設計業務統計表及相關證明資料(合同、資金轉入資料、區縣園林綠化部門對相關業務的評價等相關資料及復印件);
(六)法定的單位年度財務報表及資金證明;
(七)辦公場地房屋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
以上資料原件當場審驗后退還,復印件各一份按A4紙規格裝訂成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園林景觀規劃設計單位超越《資質證書》規定范圍承接園林景觀規劃設計業務,由該業務項目所在區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將其《資質證書》注銷并公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部門將《資質證書》注銷并公告: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
(二)涂改、偽造、轉讓、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
(三)轉包園林景觀規劃設計業務。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在園林景觀規劃設計資質認定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風景園林學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