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0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的規定,為支持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將黨中央、國務院對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關懷落到實處,加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經商建設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的規定,為支持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將黨中央、國務院對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關懷落到實處,加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補助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以下簡稱“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四條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根據財政困難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分配與計算
第五條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專項用于補助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開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時支付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租賃補貼所需資金,不得用于廉租住房購建等其他開支。
第六條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有關地區的財政困難程度、上年度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以下簡稱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等因素以及相應的權重,計算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一)財政困難程度與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權重各占30%和70%。其中,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以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金數額為考核因素,其權重各占50%和20%。
(二)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一般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金數額,以財政困難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每年上報財政部、建設部、民政部的數據,以及建設部每年向社會定期公布的財政困難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相關統計數據為準。
第七條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分配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計算公式:
某地區或兵團分配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額=[(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系數之和×30%)+(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之和×50%)+(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金數額÷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金數額之和×20%)]×年度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總額。
第八條 每年2月28日之前,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按照規定向財政部、建設部、民政部報送本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戶數、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及與保障方式相對應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等相關資料,加蓋部門印章、附文字說明,并經過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審核認定。具體報送資料詳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 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表》(附表1)和《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 年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計劃表》(附表2)。
第三章 撥付與使用
第九條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商建設部根據財政困難地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狀況,按照統一計算公式,計算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一次統一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第十條 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數額后,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4月30日前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由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與其他各項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起,專項用于市、縣或師、團場廉租住房保障中的租賃補貼開支。
第十一條 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及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應當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將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中的租賃補貼開支,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若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安排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4款“城鄉社區住宅”02項“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要確保將中央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必須確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專款專用。對于違反規定,騙取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不按規定分配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下一年度分配該地區或兵團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數額。同時,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申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保障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專款專用。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也要加強對市、縣或師、團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杜絕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十五條 每年年度終了,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匯總本地區或兵團上年度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于每年2月28日之前隨同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況等相關資料一并報送財政部備案。具體詳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 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3)。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