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閑置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土資廳函[2002]101號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
你廳《關于<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有關問題的請示》(豫國土資文[2002]3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的“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和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開發建設總面積”是指“應動工開發建設面積”中土地使用者已經進行實際投資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皯顿Y額”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開發的資金總額,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已投資額”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經投入用于土地開發建設的資金總額。
二、對在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處理,可以參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處置方式進行處理。
20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