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關于印發《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組織業余設計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現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組織業余設計有關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告訴我們。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組織業余設計有關問題的規定
為了充分發揮現有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潛力,組織他們在完成上級核定的計劃任務以后,利用業余時間搞一些業余設計,既為國家建設多作貢獻,又適當增加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收入。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勘察設計單位在完成上級核定的生產能力指標和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任務的前提下,可以組織本單位的職工利用業余時間搞些業余設計(不包括勘察的外業部分)。沒有取得勘察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不準組織業余設計。任何非持證單位,包括咨詢公司、技術中心等不得以“業余技術服務”為名,從事業余設計。
二、為了提高設計人員的素質,要留一定的業余時間進行學習,組織業余設計的勘察設計單位,業余設計的時間每周掌握在六小時以內,業余勞動不能超過工作崗位上八小時工作制的平均工作強度,并對設計的質量和進度負責。由于設計失誤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組織單位和設計者的責任。
三、勘察設計單位組織業余設計的收入,80%納入單位的正常收入,20%由單位統籌安排分配給職工個人;直接參加業余設計的人員個人所得每人每月在30元以內的免征獎金稅,超過30元的部分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
四、任何個人都不準私自搞業余設計。如有違反者,除沒收其全部收入外,并要給予行政處分。
五、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規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規定為準。
1986年7月17日